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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滞留移民强制搬迁实务探析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滞留移民强制搬迁实务探析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滞留移民,即居住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人。以前是政府运用行政力量搬迁,最后往往出现"以水赶人"的现象。随着以法治国的推进,对滞留移民逐步采取政府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途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是实施强制搬迁的前提和依据,事关被强制搬迁人的切身利益,该阶段保障被强制搬迁人的陈述申辩和救济权利,是十分必要的。被责令限期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搬迁决定,或行政复议维持责令限期搬迁决定未起诉,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政府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被责令限期搬迁人对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认为被诉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合法,判决维持,但被责令限期搬迁人仍然不履行维持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大中型 水利水电工程 滞留移民 强制搬迁 实务
 一、问题的由来
移民指人口在空间流动的现象,或指在空间流动的人,一般是指从一个国家或区域,移动到并长期居留于另外一个国家或区域,在移居地从事生计性的经济活动,并承担当地社会义务的人。
但本文的移民特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即因居住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由政府安排搬迁到他处的人。
按迁移的起始动因,移民可分为自愿移民和非自愿移民两大类。自愿移民的搬迁是迁移人自己做出的选择,在搬迁前,他们对故土和迁入地的生存条件经过反复考量、权衡,移民是其选择。非自愿移民则不同于自愿移民,往往具有很强的行政命令性质,是在违背移民自己愿望的情况下被迫从他们居住和工作的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开发和利用,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土地淹没,导致大量的原住居民搬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是政府为开发利用水利资源,以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经政府动员、组织,由业主出资,政府负责安置的非自愿移民。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原住地往往是相对封闭的山区,移民绝大多数是农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最主要的生产方式,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是最基本的生活方式,他们眷恋故土思想比较严重。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库蓄水,淹没影响水位以下的居民不得不离开故土,到陌生的地方重新安家,重新创业,被迫改变生产、生活方式,这对移民的生产生活和心理产生巨大的冲击。但除了亲情难舍,故土难离,从熟人社会到陌生环境,顾虑前途叵测外,经济补偿不能达到预期也是重要原因。
从对移民的补偿来看,一方面,受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国家还拿不出足够的资金来对移民进行充分补偿;另一方面,移民不同群体对搬迁的经济补偿预期不同,对补偿标准的认识也会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还不具备完全平等协商的条件,而是以政府行政权力为依托,以确保移民的生活状况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为必要条件,通过协商和行政指令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而与房屋、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十分复杂和困难。因而从根本上讲,强制搬迁是不可避免的。
以前移民,没有充分考虑移民的利益,往往是政府运用行政力量强制搬迁,最后出现"以水赶人"的现象。随着以法治国的推进,水库移民走上法制的轨道。经过工作,绝大多数移民自愿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而对于少数滞留的水库移民,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途径。
依法强制搬迁可以保证有关项目的顺利进行,但强制搬迁关系着被强制搬迁人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真正做到依法搬迁,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强制搬迁人的利益。
二、强制搬迁
(一)强制搬迁概念
所谓强制搬迁,是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对按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移民,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如该移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决定书确定之义务,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维持决定后,该移民仍不履行决定确定之义务,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予以搬迁。
(二)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十六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具体标准是2000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以水库工程为例,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为大型水库,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下、1000万立方米以上为中型水库。
也就是说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及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需要移民的,不适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下简称《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制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法律依据则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责令限期搬迁决定
(一)决定的主体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虽未明文规定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但从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看,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是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机关。
(二)决定的前提条件
关于责令限期搬迁的前提条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只原则规定了,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收土地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性质最为相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项目相关内容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如《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建设用地报告》、《移民安置规划》等已经有权机关批复同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复杂,但最主要的是立项、建设用地审批,而与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直接相关的是《移民安置规划》,可以启动责令限期搬迁的直接动因是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
2、当地人民政府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已经实施项目建设
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实施,当然无需移民。
3、拟被责令限期搬迁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房屋及占用土地,已经影响到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关于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与《土地管理法》明显不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补偿着眼于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在没有新规定前,应按该原则办理。
(三)保障被强制搬迁人权利
1、事先告知
责令限期搬迁决定是强制搬迁的基础行为,是有关机关实施强制搬迁的前提和依据,将严重影响到被强制搬迁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保障被强制搬迁人的陈述权与申辩权,是至关重要的。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前应向责令限期搬迁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告知对其拟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及其内容,告知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2、告知救济途径
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中应告知救济途径,如不服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移民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机构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法律性质
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法律性质直接关系到作出决定应遵守的程序及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土地征收决定与一般的土地征收有所不同,有时不一定发布一个专门的土地征收决定,而是以建设水利水电工程通告、公告等形式发布。土地征收决定面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的不特定对象,而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对象是特定的。
责令限期搬迁决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依职权而为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内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转移占有,其实质是对土地征收决定的执行。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其在法律属性上,应属于命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即行政命令。
所谓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许多学者、执法人员均将责令类的行政行为看作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历经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告知听证申请权,告知救济权。作为行政命令,法律没有程序上的规定。但随着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的倾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前事先告知被责令限期搬迁人是必要的。
责令限期搬迁决定明确了被强制搬迁人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的终结时间,并确定了可以强制执行的后果,设定了被强制搬迁人的权利义务,应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  
五、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强制执行权,所以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必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非诉讼行政执行,另一种是行政诉讼执行。
(一)非诉讼行政执行
1、非诉讼行政执行概念
非诉讼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处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未经过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
①《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3、申请强制执行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及《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
4、申请强制执行前提
被责令限期搬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一种情况是,被责令限期搬迁人只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未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
要点:一是,被责令限期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只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二是,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催告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责令限期搬迁人仍未履行义务;三是,十日以内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5、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被责令限期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作了较大的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行政强制法》规定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司法解释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应当遵循三个月的申请期限。
责令限期搬迁决定送达后,经过三个月,被责令限期搬迁人的起诉期限届满,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作出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没到三个月,被责令限期搬迁人仍有可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时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而另一方面,如果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又过了三个月,还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已经届满,作出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也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了。
6、强制执行申请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提供如下证据:
(一)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责令限期搬迁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被执行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搬迁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具体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搬迁的房屋相关财产状况;
(六)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过渡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此外,强制执行申请书还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比如: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7、强制执行申请受理法院
对于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法律没有规定级别管辖,《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均由搬迁房屋及占用土地所在地法院受理。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但各地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等征地拆迁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等征地拆迁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8、法院受理和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受理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发现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9、强制执行实施主体
关于强制执行主体问题,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裁定由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实施。
(二)行政诉讼执行
1、行政诉讼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即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后,经法院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仍然不履行法院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的执行依据实际上是法院的判决和被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故称为行政诉讼执行。
2、法律依据
①《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申请强制执行主体
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
4、申请强制执行前提
被责令限期搬迁人拒绝履行生效行政判决或行政裁定。
5、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的期限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以及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
此外,强制执行申请书还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比如: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7、强制执行申请受理法院
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院受理和裁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生效裁判的执行审查,注重于审查执行内容是否与生效裁判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予执行。不一致的情形主要包括:生效裁判认为被诉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存在合理性问题,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未纠正,直接申请执行被诉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因维持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被修改、废止或者发生情势变更,被诉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不宜执行的等。
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审查不同于对非诉执行程序中对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审查,而是注重于审查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与生效裁判的一致性,不能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非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9、强制执行实施主体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六、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先予执行和立即执行
1、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法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义务。
《行政诉讼法》没有先予执行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先予执行提是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的提起是先予执行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在诉讼期间,法院不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才依法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义务。
2、非诉行政先予执行
非诉行政先予执行,是指在没有诉讼的情形下,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义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先予执行前提是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的提起是先予执行的前提,而非诉行政行为不适用此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
该规定无论是从字面和本意分析,先予执行时间必须是在救济程序法定期限届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而不是有人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法定期限届满前,即可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法定期限届满前,先予执行彻底失去依据。
3、立即执行
立即执行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二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而不受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限制。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应当对立即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书面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的内容除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要审查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义务是否会影响公共安全和情况是否紧急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应由本院院长批准,做出立即执行的裁定,并自做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从条文的排列顺序分析,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也应当是在救济程序法定期限届满之后。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下列执行方式:
①被责令限期搬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②被责令限期搬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维持责令限期搬迁决定未起诉,又不履行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非诉行政先予执行;
③被责令限期搬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搬迁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立即执行。
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为了防洪、避灾等,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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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法治研究》2015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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